甲方:烏魯木齊銀行貸記卡(個人卡)申領人(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烏魯木齊銀行(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烏魯木齊銀行貸記卡章程》和本合約各項條款,自愿申領貸記卡,經與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領使用貸記卡的有關事宜簽訂如下合約:
第一條 申請
1、甲方保證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請資料真實、有效,并同意乙方向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甲方有關資信、財產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情況。甲方同意乙方可向相關單位或機構提供甲方有關資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合約和《烏魯木齊銀行貸記卡章程》、提供貸記卡有關服務(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或第三方提供的積分兌換、獎品、保險等增值服務)及履行法定義務為限。
2、乙方有權根據甲方的申請及資信狀況確定是否同意發卡、發卡的種類及信用額度。乙方依法對甲方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披露,但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甲乙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甲方主卡申領人可申請為其符合乙方發卡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以及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辦理不超過兩張的副卡,有義務督促其副卡持卡人遵守《烏魯木齊銀行貸記卡章程》及本合約相關規定,并應承擔因副卡持卡人違反相關規定造成的一切損失。甲方主卡申領人可隨時申請調整、停止或取消副卡的使用(電子現金交易除外),并須承擔主副卡項下發生的全部債務。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副卡持卡人對副卡項下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甲方同意并不可撤銷地授權烏魯木齊銀行為本合約訂立和履行之目的,在審批授信、額度管理、欠款催收等發卡業務管理及異議核查過程中可以通過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或其他依法設立的征信機構查詢并保存、使用本人征信報告中的全部信息。
甲方同意并不可撤銷地授權烏魯木齊銀行將本人的個人基本信息、個人信貸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按照約定履行本合約項下義務等不良信息)以及其他相關信息提供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或其他依法設立的征信機構。
第二條 使用
1、甲方收到貸記卡后,應及時辦理卡片激活啟用,并在卡片背面簽名欄簽名,在用卡時按規定使用此簽名,否則應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和損失。
甲方所申領貸記卡帶有可用于脫機消費的芯片電子現金業務,若甲方需使用該業務,可向乙方申請電子現金啟用,圈存電子現金后方可使用,電子現金余額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1000元。
2、甲方可使用密碼(含動態密碼,下同)進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質、習慣,或按銀行卡組織、乙方規定或依甲方選擇不使用密碼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驗密碼的刷卡消費,電子現金脫機消費以及通過郵件、電話、移動設備、短信、傳真、互聯網等方式進行的交易,可憑持卡人簽名,磁條或芯片信息,動態驗證碼,卡號、有效期、安全碼等卡面信息,身份證件號碼、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以及指紋等個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項或多項(以下簡稱“驗證要素”)進行交易確認。
經密碼或驗證要素校驗通過,交易(含預授權交易)即視為甲方本人所為并由甲方承擔交易款項。基于甲方簽字形成的交易憑證和/或憑其他驗證要素、密碼產生的信息記錄之一或全部均屬于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
3、甲方應采取合理謹慎措施妥善保管貸記卡、密碼以及驗證要素,防止信息丟失或泄露,并不得出租、出售或轉借貸記卡。因貸記卡、密碼以及驗證要素保管或使用不當,以及出租、出售或轉借貸記卡產生的后果或損失應由甲方自行承擔。
4、貸記卡可在乙方、相應銀行卡組織指定的特約商戶、營業網點、自動柜員機等受理點或其他渠道使用。甲方在境內外的消費、分期付款、取現、轉賬等交易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乙方、特約商戶及銀行卡組織等的相關規定。甲方使用貸記卡通過電子銀行渠道辦理業務,應遵守烏魯木齊銀行電子銀行業務相關章程、協議和交易規則。
甲方在乙方、銀行卡組織指定的特約商戶、營業網點、自動柜員機等受理點或其他渠道使用貸記卡時,乙方以人民幣方式計入甲方貸記卡賬戶。
甲方貸記卡賬戶的資金以現金存入或以合法款項轉賬存入。
5、甲方遺失貸記卡應立即通過烏魯木齊銀行電話銀行(0991-96518)、網上銀行(www.1tao2tao.com)、手機銀行等電子銀行渠道或到營業網點辦理掛失(電子現金除外,乙方不受理電子現金掛失),掛失手續辦妥,掛失即生效。甲方對掛失生效后其貸記卡發生的交易不承擔任何責任,除非甲方對該交易存在欺詐、串通他人欺詐或其他不誠信行為;掛失生效前貸記卡產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但乙方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過錯或與甲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6、乙方對貸記卡卡片設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長為五年,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有效期內未啟用的貸記卡,乙方可不提供到期換卡服務。
如果甲方在貸記卡有效期滿后不愿繼續用卡的,則應在貸記卡有效期滿前,提前30天以書面或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則,乙方將視為甲方到期自愿更換新卡。
已過期的貸記卡,甲方在按照乙方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前不能繼續使用(收入款項除外),如甲方未及時辦理更換新卡手續而造成貸記卡無法正常使用,由此產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本合約、《烏魯木齊銀行貸記卡章程》及其他業務規定對已過期的貸記卡繼續有效,同時乙方繼續保留對貸記卡的管理權、追索權和按規定收取相關費用(包括違約金、年費、手續費等,下同)等權利。
如因乙方與合作單位、銀行卡組織合作終止等原因導致無法補換卡的,甲方同意乙方可發放其他同等級的貸記卡。甲方不補換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貸記卡的,仍須清償該卡所欠債務,并按規定申請辦理銷戶手續。
7、乙方受理甲方銷戶申請45日后按有關規定為甲方辦理銷戶手續,甲方仍應償還自申請銷戶之日至正式銷戶間發生的欠款(含交易款項、費用及利息等,下同)。在銷戶申請時甲方電子現金余額應為零,否則銷戶后將無法使用,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8、甲方同意乙方為其交易累計積分或向甲方提供增值服務。乙方保留變更積分累計規則、積分明細保存時間、增值服務種類及內容或清理積分、終止有關增值服務等權利。乙方行使上述權利時應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對甲方產生法律效力。
9、甲方不得以與特約商戶或受理單位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項,不得利用貸記卡進行虛假交易等欺詐活動套取資金、積分、獎品或增值服務。
10、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或風險管理需要,對甲方在特定機具設備、特約商戶或柜面等渠道的消費、現金提取、現金轉賬等交易設定限制或限額。
第三條 對賬及還款
1、對有交易發生或雖未發生交易但賬戶有未清償欠款的,乙方應通過電子對賬單等方式,定期向甲方提供對賬服務,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甲方在對賬單生成日(對賬單生成日以對賬單記載為準,下同)15日后仍未收到對賬單的,應及時向乙方索要對賬單,否則視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對賬單、未接到通知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關費用。甲方對貸記卡交易和賬戶情況有疑問的,應自交易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乙方進行查詢,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證明文件,乙方應予以查證并在收到核實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給予答復。在查證結果確認前,甲方應及時還款,如不及時還款,可能對甲方信用記錄產生影響。經查證,如應由甲方承擔責任的,有關交易款項及相關利息、費用由甲方承擔;如不應由甲方承擔責任的,乙方負責將有關交易款項退回(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甲方應在乙方規定的還款期限內償還欠款并同意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過信函、短信、電子郵件、電話、上門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若甲方經乙方催收仍未能清償其欠款,甲方同意乙方可選擇采取或同時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該卡使用(電子現金交易除外);停止甲方所有本行貸記卡使用(電子現金交易除外);行使質權;從甲方在烏魯木齊銀行任何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何賬戶中直接扣收。乙方因催收欠款和實現債權而產生的相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3、甲方除預借現金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從銀行記賬日起至到期還款日(含)之間的時間段為免息還款期,到期還款日以對賬單記載為準。甲方在到期還款日(含)前償還當期應還款項,則無需支付除預借現金外的透支利息。甲方使用預借現金業務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并應按每日萬分之五(年化利率18.25%)支付所用款項從銀行記賬日起至還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4、甲方可按照乙方對賬單標明的最低還款額還款。甲方按照最低還款額還款的,乙方對全部消費透支款項計收從銀行記賬日起至還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甲方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含)前償還最低還款額的,視為逾期,除按上述計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還應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支付違約金,最低1元。甲方連續兩次(含)以上在到期還款日(含)前未能足額償還最低還款額的,乙方有權停止其所有貸記卡的使用(電子現金交易除外)。
每期最低還款額為以下部分金額之總和:對賬單中未償還的一般交易(分期付款、預借現金以外的透支消費以及相關利息、費用等)金額的百分之十;所有已入賬未償還的分期付款、預借現金金額的百分之百;上期賬單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金額;超過限額的部分。如當期賬單透支余額低于上述金額總和,則最低還款額以當期賬單透支余額為限。
5、因甲方在臨時調高額度期限屆滿前未歸還欠款導致超過信用額度,或因利息、費用等其他原因導致超過信用額度的,屬于超額使用信用額度。對于上述情形,甲方不得以超過信用額度為由拒絕歸還貸記卡賬戶欠款。
6、乙方對甲方不符合免息條件的交易款項(預借現金等)從銀行記賬日開始計算透支利息,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年化利率18.25%),按月計收復利,并從甲方賬戶中扣收(透支扣收,下同)。
7、貸記卡賬戶內存款不計付利息。
8、甲方向乙方申請分期付款業務應遵守乙方分期付款業務相關規則。分期付款扣款金額入賬后將全額計入當期賬單的最低還款額。乙方可根據甲方的交易、還款記錄情況、資信狀況變化或突發性欺詐風險等情況,取消剩余期數分期付款,并將剩余款項一次性記入甲方貸記卡賬戶,甲方應按當期對賬單在到期還款日前一次性償還。
9、甲方應承擔貸記卡(含副卡)項下發生的全部債務,乙方有權從其賬戶中扣收因貸記卡(含副卡)而發生的全部交易款項、利息及費用等。費用按照乙方對外統一公布的烏魯木齊銀行貸記卡業務收費標準收取。
10、甲方可選擇自動轉賬方式還款,由乙方按照約定在到期還款日從甲方提供的賬戶中扣劃約定還款額度的款項,轉入貸記卡賬戶用于還款。
第四條 其他
1、乙方可根據甲方的申請及資信狀況,要求甲方提供一定的權利質押擔保。提供權利質押擔保的,出質權利到期日應超過貸記卡有效期到期日30天。甲方貸記卡有效期期滿繼續使用的,該權利質押應辦理相應的轉期、續押手續。
2、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據甲方交易、還款記錄情況、資信狀況變化或突發性欺詐風險等情況調整其貸記卡賬戶的信用額度,或者要求甲方按規定提供或增加權利質押擔保。乙方調整信用額度,可通過短信、電話或對賬單等方式通知甲方。前述信用額度調整不影響甲方在本合約項下的還款義務,甲方仍需清償已經發生的交易款項、利息及費用等,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為由要求乙方承擔責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過錯。
乙方可對甲方名下的多個貸記卡賬戶授信額度實施合并管理,設定總授信額度上限。
3、乙方有權基于甲方資信狀況等原因或為維護甲方賬戶資金安全等目的,暫時限制或停止其使用貸記卡(電子現金交易除外),甲方應配合乙方采取相關措施;甲方不得因乙方限制或暫停其使用貸記卡而要求乙方承擔責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過錯。
4、甲方享有按規定使用貸記卡的權利。發生(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停止甲方貸記卡的使用(電子現金交易除外),同時有權收回其貸記卡,并對甲方未清償款項進行追索。甲方不得以乙方采取或未采取停止貸記卡使用的措施為由要求乙方承擔責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過錯。
(1)甲方提供虛假申請材料;
(2)甲方資信狀況惡化或家庭財務狀況惡化;
(3)本合約項下的擔保發生擔保合約中途解除、因不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導致或可能導致質押權利受損害的、質押權利的權屬發生爭議等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認可的擔保;
(4)甲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監管規定或本合約及《烏魯木齊銀行貸記卡章程》等規定。
5、甲方同意乙方有權依據法律法規轉讓、處置對甲方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債權, 并可通過公告或手機短信、信函、郵件或電話等方式通知甲方債權轉讓及處置事宜。
第五條 甲方同意將在申請表中所填單位及住宅地址、電子郵箱作為通知或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
上述送達地址適用范圍包括各方非訴時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就合同發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的送達,同時包括在爭議進入仲裁、民事訴訟程序后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
送達地址以及甲方在乙方預留的工作單位、聯系方式、身份證件號碼等信息有所變更時,須立即以書面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辦理資料變更。否則,由此產生的后果和損失由甲方承擔。
甲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義務,前述送達地址仍視為有效送達地址,因甲方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后未及時依程序告知各方和法院、甲方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法律文書未能被甲方實際接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履行送達地址變更通知義務的,以變更后的送達地址為有效送達地址。對于甲方在申請資料中填寫的地址,法院進行送達時可直接郵寄送達,即使甲方未能收到法院郵寄送達的文書,由于其在申請資料時由本人填寫,也應當視為送達。
在仲裁及民事訴訟程序時甲方地址變更時應當向仲裁機構、法院履行送達地址變更通知義務。
糾紛進入仲裁、民事訴訟程序后,如甲方應訴并直接向仲裁機構、法院提交送達地址確認書,該確認地址與訴前確認的送達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機構、法院提交確認的送達地址為準。
第六條 甲方同意乙方可將其金融信息用于產品介紹、用戶體驗改進或者市場調查等用途,乙方可通過電話、短信、客戶端、電子郵件、微信或其他即時通訊工具等方式向其發送產品和服務、用戶體驗改進或者市場調查等相關信息。甲方如不同意上述授權,可撥打乙方服務熱線撤銷授權。無論甲方是否同意上述授權,乙方將繼續提供優質服務,并不會影響向甲方發送風險提示、服務狀態通知、業務辦理進度、還款提示等提醒信息。甲方同意授權后,如需更改授權,可撥打乙方服務熱線或通過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調整或退訂。
第七條 貸記卡申請表和《烏魯木齊銀行貸記卡章程》是本合約的組成部分。
第八條 甲方同意,乙方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不時對本合約進行修改。乙方如對合約內容進行修改,將依約通過烏魯木齊銀行網站、官方微信公眾號、手機銀行或烏魯木齊銀行營業網點等進行公告,無須另行通知甲方。公告期內,甲方可以選擇是否繼續使用貸記卡,甲方如不同意有關變更,可按照規定辦理銷戶手續,未辦理銷戶手續的,視為甲方同意有關變更,公告期滿即為生效。
第九條 甲乙雙方因本合約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本合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規定,本合約與《烏魯木齊銀行貸記卡章程》不一致的,以本合約約定為準,未盡事宜依據《烏魯木齊銀行貸記卡章程》、業務規定及金融慣例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約自甲方簽署貸記卡申請表或通過電子渠道提交申請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本行申領的所有貸記卡項下債務全部清償且辦理完畢銷戶手續時終止。
第十二條 乙方服務及投訴電話:0991-96518。乙方公告方式:烏魯木齊銀行網站、官方微信公眾號、手機銀行或烏魯木齊銀行營業網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