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違規行為: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信息誤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案例1:
2021年7月至8月期間,多名M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員工在營銷過程中,向投資者發送“下午跨周金股開始建倉,下周有望沖擊漲?!薄跋挛缍叹€4號金股布局,明早同樣大陽飆升沖擊漲停,若您10萬跟上,明天凈賺1萬元”“現在我在安排專案布局的名額,短線收益在28%-35%左右......”等內容的微信。相關營銷行為通過M公司為員工配備的工作手機、企業微信開展,相關微信話術模式類似、內容有一定重復,向投資者發送的相關信息內容具有明顯誤導性,M公司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信息誤導。
M公司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所述“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監管部門決定:對M公司責令改正,并處以八十萬元罰款。
案例2:
2021年7月至8月期間,多名T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員工在營銷過程中,向投資者發送“跟投布局最后一個半小時,您錯過這一次,有可能就是錯過30%50%甚至更高”“無論行情如何演繹,我們都將為您的投資保駕護航!行情好多做多賺,行情差少做少賺…”“…我們跟投的股票收益沒有低于百分之30的”等內容的微信。相關營銷行為使用T公司為員工配備的工作手機、企業微信,相關信息內容具有明顯誤導性,T公司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信息誤導。
T公司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所述“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監管部門決定:對T公司責令改正,并處以八十萬元罰款。
(資料來源:中國證監會)
聲明:本信息僅用于投資者教育宣傳。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做出決策。我們力求本材料信息準確可靠,但對這些信息的準確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證,亦不對因使用該等信息而引發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鹩酗L險,投資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