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購買及贖回非貨幣類基金產品時,需關注了解基金的贖回費規則及持有時間要求,根據自身的投資需求和投資期限選擇基金產品,盡量避免持有不足7天贖回,而產生高額贖回費用。
一、案例
投資者2024年7月2日申購某基金產品,7月8日贖回,收取1.5%贖回費,投資者對此不滿,要求退還贖回費。
基金公司接訴后,立即調查核實。經核查,該基金《招募說明書》規定,該產品持有期小于7天,贖回費率為1.5%,持有期滿7天無贖回費。投資者7月2日提交申購申請,7月3日當天確認為持有期第一天,7月8日贖回,7月9日為贖回確認日,僅持有6天,適用于1.5%贖回費率。
基金公司工作人員及時聯系投資者,說明基金產品贖回費率結構、持有時間計算方法,因贖回費全額歸入基金財產,婉拒投資者退還贖回費的訴求。基金公司提醒投資者交易前關注份額持有時間,避免因此帶來虧損。
二、提示
(一)根據《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強化對投資者短期投資行為的管理,對除貨幣市場基金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外的開放式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前述情形及處理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事先約定。投資者應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文件的相關條款,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的持有時間、贖回費用等重要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費用損失。
(二)不同基金產品贖回費率結構存在差異,投資者應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文件,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費率結構,持有時間計算規則。
(三)申購基金后自申購確認日開始以自然日計算持有時間,即持有時間=贖回確認日-申購確認日。確認日一般是申購/贖回基金的下一交易日,也就是T+1日(部分基金是T+2日或T+3日)。
(資料來源:深圳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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